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鼎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商)初字第12289号
原告中交鼎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119号1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武刚,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交通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建筑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交鼎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交通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交鼎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鼎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鼎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中交鼎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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