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321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交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保哈尔滨分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研公司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618900元(2019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45元/年×20年),丧葬费30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69290元的30%即200787元;2.依法判令被告财保哈尔滨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赔偿二原告111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交研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6日14时45分许,***驾驶黑K×××**号**牌轻型普通客车,沿鹤大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大高速公路210公里+250.4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因高速公路施工停车路边**驾驶的黑K×××**号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普K5101挂富洋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两车损坏,***所驾车辆内乘车人***当场死亡。2019年10月31日,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第2303211201900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交研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受害人***无责任。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研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 财保哈尔滨分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关于本案的事实,该公司请求法院核实车架号LRDS××××3784的车辆的牌照号是否为黑K×××**,如一致,则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6日14时45分,***驾驶黑K×××**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鹤大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鹤大高速260公里)现鹤大高速公路210公里250点4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因高速公路施工停车路边**驾驶的黑K×××**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富洋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两车损坏,***所驾车辆乘车人***当场死亡。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303211201900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交研公司负责人)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无责任。 另查明,**驾驶的黑K×××**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为LRDS××××3784,该车辆在财保哈尔滨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 还查明,***与***于1995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父母已经逝世。 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交研公司的当庭陈述、财保哈尔滨分公司提交的答辩状、勃利县青山乡建设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火化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交研公司、财保哈尔滨分公司对***、***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系死者现仍在世的近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有权共同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根据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请求由被告交研公司按30%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由财保哈尔滨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赔偿金额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次事故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618900元、丧葬费30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69290元,均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此额度应先由被告财保哈尔滨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至于原告主张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元,因原告请求中未包含财产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不足部分658290元(669290元-11000元)应由被告交研公司按其侵权过错次要责任即30%予以赔偿,具体额度为197487元(658290元×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 二、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19748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9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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