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容昌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80万元,执行费为99200元。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99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