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303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务农,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煌毅,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郑远标,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刘道葵,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27号A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容昌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钛,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远标、刘道葵、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青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凤
书 记 员 周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