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容昌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艾湘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