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91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248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2977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城投公司”)、第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