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立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经营者:***,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立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库尔勒立志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78645.6元,执行费131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琼01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对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琼01破12号决定书指定立信长江(海南)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立信长江(海南)会计师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指派***、郑波、**、***负责该案的破产清算工作,***为管理人负责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被执行人已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建 杰
审判员 李 媛 媛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 慧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