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必相,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东市两市塘***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建工公司)、邵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本案存在遗漏被告的情形,**、***、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与联合建工公司、**公司共同作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故而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与联合建工公司、**公司共同作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另行提起诉讼,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37元,减半收取6868.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7元,减半收取6868.5元,由***负担(已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品 书 记 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