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执709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90411R),汉族,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30042456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2民终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687.22元及利息(以208687.22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鉴定费344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财保12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三亚太阳湾度假村酒店独立客房50栋中价值1714629.1元部分,期限为三年。再查,本院另案[(2021)琼0217执7087号]与本案为同一被执行人,且已对上述涉案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以另案[(2021)琼0217执7087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对涉案房产不作处置。 另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劵股票信息、工商信息及线下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惩戒。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以另案[(2021)琼0217执7087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对涉案房产不作处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