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684号之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富豪大厦。
被执行人:***,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上埇村委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6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90407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诉中保全阶段冻结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予以续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7月3日起,期限一年)并扣划实际控制金额28746.36元,扣除执行费331.2元,余款28415.16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账户;发现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琼AM1x**的轩逸牌汽车、车牌号为琼AV5x**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琼ADKx**的台服小霸王牌汽车、车牌号为琼AGLx**的东风日产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5年3月31日起,期限两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如需续行保全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
四、本院通过发函协助调查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住址、住所地所在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未有所获。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未提供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2690407元及利息等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康丽彬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