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810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9041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5元,减半收取587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877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