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810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9041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5元,减半收取587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877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