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农垦明诚置业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民抗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民抗1号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农垦明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一审第三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海南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县乐祥路椰岛怡景小区4栋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海南农垦明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1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琼检民监[2022]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印制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