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106执5764号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106执5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佐坝乡新建村。 委托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106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21412.5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财产信息。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依法截留(轮候)本院另案的执行案款。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未有所获。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并在中国信息公开网及今日头条上公布。 六、本院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621412.5元及利息等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