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6495号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11楼。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四区配套用房13号楼北一段。
被告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零七十一元由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