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龙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91民初865号之一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20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康汇花园采静楼10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29元(减半收取)由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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