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12417号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56903L,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第三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鼓楼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2609044-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9元,减半收取7824.5元,由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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