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1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五段2号。
法定代表人:艾浩,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第三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华,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因与再审申请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书面及口头约定,适当履行合同,只剩余五万元工程事故垫款搁置处理。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将增加的6间手术室并入施工合同中,执行建行造价中心2015年5月21日报告结果,反推到签订合同之节点,判决认定利息420余万元。该判决错误在于:第一,其混淆了合同约定给付时间和实际无法给付的区别。第二、其混淆了进度结算前提是双方进行了进度报价和结算。第三、其将最终决算数额,作为此前不能确认的工程款给付节点进行计息,逻辑上属于本末倒置。(二)二审判决将2015年5月21日建行报告结果作为时间节点,报告以后计付利息。竣工验收至报告之前作为被申请人利息损失计算,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各承担利息损失一半责任。该判决错误在于:第一,混淆了工程款计息与借贷计息的本质区别。第二,错误地选择了两个应当给付工程款节点,对利息进行重复评价。第三,将第三方鉴定时间作为利息损失期间,是对第三方鉴定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三、利息应从第三方审计结果出来之后计算,竣工交付到建行审计完成之间利息作为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四、判决认定自竣工交付之日201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但实际判决结果是按照2009年10月26日开始计算,导致出现一部分误差。五、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判决错误。六、原审判决是对正常交易习惯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综合楼手术室净化设备采购、安装及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欠妥。理由:第一,工程量的增加,在招投标文件及标前说明会上均有明示,工程量增加,工期自然顺延,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本案并不是工程款的擅自增加,而是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所以并不违背招投标文件内容,构不成对招投标工程价款的改变。第三,由于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增加这件事,其它投标企业是知情的,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是错的。二、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应承担结算审核期间过长的全部责任,并全额向申请人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照进度付款,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0%。工程是2010年4月竣工的,2010年8月20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自此,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应该依约付款。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无视施工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困苦,不按约履行合同,藐视法律,故意制造结算审核期间过长,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期间,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从未提起过本案诉讼,其法人代表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变更为“黄敏茹”,本案一、二审程序所列的“黄敏均”并非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授权瑞华参与任何建设工程,以及参与任何诉讼,一、二审程序中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涉嫌伪造。经审查,本案一、二审期间,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敏茹”,而一、二审判决将其法定代表人列为“黄敏均”,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提交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手续存在瑕疵。因原一、二审诉讼主体存在问题,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刘冰
审判员  钟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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