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再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五段2号。
法定代表人:艾浩,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薛峰,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第三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与再审申请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辽07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辽07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辽民申12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9)辽07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45元,减半收取20422.50元,由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845元,退回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姚雪峰
审判员  刘树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瑞芳
书记员项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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