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方山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20422号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56903L,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方山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37080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方山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14元,减半收取10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