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9022执155号之一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方忠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李运毛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欠缴案件受理费部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96民终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980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22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22)琼9022执15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53元,用以缴交案件受理费980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8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邱英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岑珑娇
书记员符源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