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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9022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长达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博爱街道文明中路20-1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韦长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方忠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传严,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长达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杨传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2022)琼9022执9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账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4166.15元,其中人民币5657.11元用于缴交案件执行费,剩余案款人民币388509.04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其中包含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83807.4元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4701.64元。本案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89464.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茜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雄勇
书记员邝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