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5民初2077号
原告:文昌***宁木工店。
经营者:**,1979年2月7人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文昌***宁木工店与被告**、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文昌***宁木工店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昌***宁木工店以需要追加当事人及补充提交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昌***宁木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0元,减半收取计485.00元,******宁木工店负担。
审判员云平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