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2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港门村社区居委会三亚河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琼0107民初5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21日到2011年6月8日,按月利率1%计算;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9日到2015年9月6日,按月利率1%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2511.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现状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的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五间三层商铺,待异议期满或异议案件审理完毕后处置。
实地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信息。
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