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

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66号地质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42元。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分别于2025年1月2日、1月3日电话联系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务经理,其确认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未见有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