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恢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1)琼0107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胜诉原告海南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将该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987573.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89627.1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0.0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9896.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223.42元,将其中1077327.15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9896.27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澄迈县应急管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即将公示清退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海南国端堂中药制药一期中药提取车间”与“海南国端堂中药制药一期中药提取车间、厂房”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线索,经本院函询,澄迈县应急管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答复称该两笔保证金系案外人缴纳,即将清退回案外人账户。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与诉讼退费的线索,经本院核查,该案尚处于诉讼阶段。
五、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车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再次通过上述网络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因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在“今日头条”网络媒体平台发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