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民终6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42070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院(原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66号地质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0000MB1L73219F。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23日向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96.15元。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11月26日电话联系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其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亦未查询到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7596.15元交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