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儋州西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琼97民终1368号
上诉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儋州西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心宇 审判员  王永政 审判员  陈海珍
法官助理高云 书记员符国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