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海南叶氏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5执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叶存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勇,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林冶,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4921.78元;二、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提交工程全部的施工文件;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0元(从2016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执行费4224元,共计299965.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光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共计299965.78元。经查,因申请执行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系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琼0105执恢1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9年8月27日,本院收到(2017)琼0105执恢139号案件函件,请求本院将应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的案款295741.78元,转付至(2017)琼0105执恢139号案件中,本院已依法转付。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剩余银行存款4224元已缴付执行费。
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撤销对被执行人发出的限制消费令,并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文件,申请执行人不认可该****文件系全部施工文件,认为被执行人还应提供其他文件。本院针对(2015)秀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提交工程全部的****文件”向本院业务庭发函,但未收到复函,故对该项请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琼0105执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岩
审 判 员  段鹏飞
审 判 员  刘 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丁
书 记 员  黄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