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6执恢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下大街大同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12万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安牌K33型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委托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车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对外投资信息。四、本院委托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否则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三日期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2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敏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迪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