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92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长峰馨安苑小区不动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完成。另线上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500元银行存款为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的(2021)鲁1092执143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