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执监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32-2鑫业园商住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蒋明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32-2鑫业园商住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亚顺,职务:董事长。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为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冀08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提级执行。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孟庆国
审 判 员 裘 民
审 判 员 刘 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国杰
书 记 员 王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