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海南华霖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民申1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路**号华宝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蒋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衡,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榆西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明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了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尚欠再审申请人106000元工程款未付的事实。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是否届满诉讼时效的问题。为了证明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期间,再审申请人不仅提供了物证,也提供了被申请人方现场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可以佐证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是错误的。首先,再审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主要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证人只是阐述事实,属中立地位,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无关.且在本案中,证人蔡卫东是全权代表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人员,也是工程现场的负责人,其证言可佐证事实的真相。另一证人证言也可佐证蔡卫东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他们的证言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做虚假证言的情形下,不能以有利害关系否定其证言,而是应与事实关联后才决定是否应予以采纳。其次,涉案工程是由蔡卫东代表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蔡卫东又是被申请人指派的现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向蔡卫东追讨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陈志强在当时就是被申请人的直接管理人员,管理公司的全部事务,且在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中,陈志强是公司的股东,对外还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联络员,在再审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追讨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向陈志强邮寄催款函追讨工程款是完全符合法律及具有效力的,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之说。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错误。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新能源建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工程不存在,是蔡卫东和再审申请人串通,虚构这个工程。二、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从结算的时间看,一审判决节点为2011年8月22日,从2011年8月2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再审申请人到2018年7月11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三、从一、二审的情况来看,证人蔡卫东、邓俊和被申请人是有利害关系的,一、二审法院对蔡卫东、邓俊的证言不予采信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是2017年邮寄快递给陈志强的,距离2011年也长达六年,也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综上,一、二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方代表蔡卫东分别于2011年8月22日、2011年8月25日向再审申请人出具“关于大样村厂外场地平整填方抽样报告”、“关于大样村厂外场填方量报告”,应认定为对再审申请人施工工程量进行验收结算,确定再审申请人已按合同完成了工程量,而双方合同规定剩余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七天内付清。因此,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七天后即2011年9月3日开始起算。虽然再审申请人主张曾向被申请人追过涉案工程款,并提交了证人蔡卫东、邓俊的证言予以证实,但蔡卫东、邓俊均系被申请人的原总经理,且被申请人曾因工作问题分别在2013年1月和5月向澄迈县公安局举报蔡卫东、邓俊,故被申请人与证人蔡卫东、邓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在再审申请人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蔡卫东、邓俊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对蔡卫东、邓俊的证言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另外,再审申请人主张已向被申请人高管陈志强邮寄追讨工程款的材料,但该邮寄单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充分证据证明邮寄材料的内容,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也并无不当。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而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才向法院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已届满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样国
审 判 员 童 琦
审 判 员 陶永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永红
书 记 员 冯 兰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