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1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6752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华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9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支付欠款74584.92及利息(以74584.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2655.96元,将其中的2605.9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元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用于支付执行费。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71978.96元未执行到位(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暂未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波
审 判 员 初美超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斯涵
书 记 员 杨羡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