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路**号华宝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6752N。
法定代表人:蒋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安置区一期六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4966XM。
法定代表人:崔家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明全,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任胜,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任胜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93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诉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已依法受理。如**所诉,**所诉纠纷源于其所提供劳务之不动产项目,该项目属于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任胜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因索取劳务报酬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依法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路63号华宝大厦三楼,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 洁
审 判 员 符敏秀
审 判 员 章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龙 凤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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