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某某、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52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6752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路63号宝华大厦三楼。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琼0271民初526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名下共计32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已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海口美舍河支行(账号:×××)银行存款32万元。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海口美舍河支行(账号:×××)银行存款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