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严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6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英路63号华宝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设备公司)与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9023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于2021年9月29日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工业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在二审期间坚持本案纠纷未过诉讼时效,在一审审理中亦未对反诉是否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一审法院主动审查反诉诉讼时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9023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1.13元,上诉人海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9.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