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秀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明,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于2010年12月24日开据的票号为7038,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汇票收款人为“儋州恒大滨海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