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835号之一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一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罗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中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罗艺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石
人民陪审员  李述彪
人民陪审员  涂荣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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