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琼9005民初4765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5民初4765号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海南聚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169号现代城24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聚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海南聚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9.16元,减半收取计2834.58元,由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云平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云平山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