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临高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4民初223号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4256235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高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东侧恒泰·琉金岁月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5279335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高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原告票据金额103620元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9元,由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洪 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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