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5827号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4256235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滨路海垦公园后街B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5152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联合泰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0.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6390.00元,由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