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7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曾清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哲,女,系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梦雄,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被告: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梦雄、原审被告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6)琼90024民初147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与案件相对方没有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就认定案件受理费20957.65元由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法。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6)琼90024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涉案不动产的所在地为海南省临高县,且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临高县区域内,根据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结果正确,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案件受理费,因原审法院对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即裁决由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珍
审 判 员 王永政
审 判 员 黄心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云
书 记 员 符国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