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58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刚,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1063号一本大楼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1066X。
负责人:刘忠华。
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9号天都公寓A-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3656395E。
法定代表人:谢丽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二被告价值人民币646888.6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价值人民币646888.68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戴晓珠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