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

某某与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某区某路某广场某层某室,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亚方、胡欣妮,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1063号一本大楼8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45171066。
负责人刘忠华。
被执行人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9号天都公寓A-401、402,组织机构代码293656395。
法定代表人谢成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1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14461.22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4月20日追加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2014年12月3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6月23日从该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110471.87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2015年8月6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在交通银行某支行的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11月2日从该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5300元。2015年11月25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确认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之后,即视为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已扣划款项汇付予申请执行人,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在交通银行某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剩余不足人民币200万元部分由被执行人分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9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93371.87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在交通银行某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鹏程
审 判 员  时晓克
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