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

某某与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7602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刚,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一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1066X。
负责人:刘忠华。
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住所地海南,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天都公寓A-401、402用代码:91460000293656395E。
法定代表人:谢丽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海南邮电建设四方联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4.44元、保全费3754元,共计888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