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03民初809号
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甘肃省甘谷县六峰建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六。
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甘谷县六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