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965号之一
原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延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迪,河南万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河南万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以东东方今典1-8幢1单元1-1503号房。
负责人:李运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12.64元,由原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丽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晓萌
书 记 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