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922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908K。单位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587375433M。单位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云092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997159元及支付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
一、2022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2年6月1日、6月2日、10月11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信息查询。本院差额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4个。查到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云SC××**(登记时间2013年10月10日)、云SC××**(登记时间2015年8月29日)。以上车辆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在登记机关查封。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6月24日至7月5日本院对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云县的土地、房产在登记机关进行调查,查到以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1.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云国用(2012)10**】。
2.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土地证号:云国用(2012)10**。
3.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土地证号:云国用(2012)10**
4.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土地证号:云国用(2014)8**/div>
以上第1至4土地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
5.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土地证号:云国用(2012)10**地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县支行;
6.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土地证号:云国用(2012)10**iv>
7.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云土地证号:云国用(2012)10**v>
8.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云国土地证号:云国用(2013)1**>
以上第6至8土地抵押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县支行;
9.对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云国用土地证号:云国用(2014)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
10.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云国用(土地证号:云国用(2012)10**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FONT-SIZE:15pt;'>11.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的房产(房产证号:2×**)。
12.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的房产(房产证号:2×**)。
13.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的房产(房产证号:2×**)。
14.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的房产(房产证号:2×**)。
15.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的房产(房产证号:2×**)。
16.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的房产(房产证号:2×**)。
17.被执行人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的房产(房产证号:2×**)。
以上第10至17房产抵押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县支行;
以上不动产本案于2022年8月24日在登记机关轮候查封。
四、2022年10月9日本院到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明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2年10月11日本院将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1997159元,未执行到位1997159元。将执行情况、终本的法律后果以及恢复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实的车辆已在登记机关查封,但未控制实物。查实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