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

何亚军、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执保109号

申请人:何亚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何亚军与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川0793民初169号民事裁定,对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价值3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驳回起诉,申请人何亚军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370000元为限额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一)解除对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在中信银行邯郸丛台北路支行8111801011400171296_000001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在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涪城支行50011300000493-0001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13001645336050000822_1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号牌为冀D008**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冀DX73**斯柯达牌、冀DSZ0**哈弗牌、冀DSZ0**哈弗牌、冀DC93**长城牌等车辆,共计五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