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2财保408号
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70281.46元,开户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户账户:8660********及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函进行担保。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1日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户账户:866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开户账户:1300********)存款共计7670281.4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雪